附加扣除是企業所得稅的一種稅收優惠方式,一般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根據實際支出額和稅法規定的一定比例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額。企業的研究開發支出加計扣除的,稱為研究開發支出加計扣除。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費用,無形資產未形成并計入當期損益的,按規定扣除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與基于事實的研發費用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其相似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相同的應用對象。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研發費用歸集準確的企業。

(2) 研發活動具有相同的特點。這些都是企業為了獲取新的科學技術知識(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創造性地運用新的科學技術知識,或者實質性地改進技術、工藝和產品(服務)而開展的目標明確的研究開發活動。

(3) 研發費用也是這樣處理的。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費用化和資本化原則。

(4) 稅前扣除的范圍相同。依照行政法規和**稅務總局的規定,所得稅前不得扣除的費用和支出,不得加計扣除。

(5) 會計要求基本相同。企業不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者企業的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當將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核算,準確、合理地計算研發費用。這種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不同的行業限制。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受行業負面清單限制,實際扣除研發費用的企業不受行業負面清單限制。

b、 研發費用范圍不同。享受附加扣除的企業研發費用范圍以財稅〔2015〕119號文所列6項費用及明細項目為限,實行稅前實際扣除的企業研發費用范圍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確定。